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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残联〔2025〕6号)

来源:开云app    发布时间:2025-07-25 18:54:29

  现将《贵港市残疾人联合会“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组织落实好项目相关工作,确保根据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年度任务目标。

  根据《自治区残联关于持续加强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5〕8号)精神,为加强完善“阳光助残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项目工作,更好地完成项目实施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贵港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残联履行“代表、服务和管理”残疾人的职能,逐步提升和优化城乡残疾人就业服务,发挥基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作用,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实现增产增收目标,推动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基地分为三种模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阳光助残就业帮扶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帮扶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阳光助残产业帮扶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帮扶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同时开展的综合型模式帮扶基地(以下简称综合型帮扶基地)。

  就业帮扶基地是指在乡镇、农村(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产业园区等建设的基地,通过向残疾人开展技能培训,设置适合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在基地实现6个月以上的稳定劳动就业。

  产业帮扶基地是指基地通过向残疾人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产业帮扶,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给予每户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等跟踪服务。

  综合型帮扶基地是指同一经济组织按照上述两种模式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和内容结合起来,分别以安置就业和辐射带动生产的方式对残疾人进行帮扶的模式。

  1.在市场监管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实体经济组织。经济情况良好,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法律经济纠纷。

  2.有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就业劳动项目,有适应市场发展的管理运营机制,管理机构完备,规章制度健全。

  1.在市场监管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实体经济组织。经济情况良好,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法律经济纠纷。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产不少于所申请补助资金,经营业绩较好且可持续性强,能通过实施产业项目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实现增收。辐射带动的项目属于经济实体法定营业范围内。

  3.有一定的培训能力,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以及产、供、销等跟踪服务。

  1.在市场监管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实体经济组织。经济情况良好,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法律经济纠纷。

  2.经营业绩较好且可持续性强,有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就业劳动项目。并能通过实施产业项目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

  3.有一定的培训能力,能够开展残疾人种养、手工加工技术和就业岗位等培训,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以及产、供、销等跟踪服务。

  (一)具有贵港市户籍,且持有贵港市各县(市、区)残联核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帮扶的残疾人应在就业年龄段内。可视残疾人劳动能力真实的情况适当放宽年龄至65岁(不限性别)。

  (三)有劳动就业意愿且具备接受劳动就业的条件和能力。若为不具备基地帮扶项目劳动条件和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可将帮扶对象扩大为与该残疾人在同一户籍内、个人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一同生活、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1.对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年度项目任务,各县(市、区)需安排不少于任务数10%的残疾人在就业帮扶基地,实现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稳定就业。每个就业帮扶基地安置不少于5名(含)残疾人在岗就业。

  2.每安排1名残疾人稳定就业可按辐射带动帮扶2名残疾人折算。各县(市、区)根据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建立就业帮扶基地、产业帮扶基地的数量和帮扶残疾人规模,但每个县(市、区)每年所有基地帮扶残疾人总数不可以少于120人。

  1.就业帮扶基地应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不少于6个月,明确用工方式、计酬标准及薪酬发放周期等。就业帮扶基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且薪酬总额不低于补助标准。

  2.产业帮扶基地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含)以上帮扶协议,并向残疾人免费发放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等生产物资,且金额比例不低于产业帮扶补助资金额度的70%。

  3.综合型帮扶基地应与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不少于6个月;与辐射带动帮扶的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帮扶协议,并向残疾人免费发放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等实物。

  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原则上需每年申请审批,以两年为一期,同一基地获项目帮扶一般不超过两期;同一残疾人获帮扶基地帮扶连续不超过两年。

  (一)基地申报。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地残疾人生产就业情况和实际的需求,发动、组织合乎条件的经济组织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申请,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合理布局、科学评估、公平公正等原则对申报的经济实体开展调研评估,择优选择合乎条件扶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时报市残联、自治区残联备案。

  (二)签订残疾人帮扶协议。各县(市、区)残联要与经评估认定的经济组织签订设立阳光助残基地协议,明确基地帮扶残疾人帮扶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基地与残疾人签订帮扶协议或劳动协议(劳务协议),基地按协议内容开展残疾人帮扶服务工作。

  (三)开展残疾人帮扶。一是提供培训服务。基地应对受帮扶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实用技术培养和训练。二是提供就业或生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稳定就业或为残疾人免费发放生产物资。三是提供跟踪服务。基地为残疾人提供技能提升、技术咨询、技术指导、产品收购销售、跟踪回访等服务。

  (四)档案资料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市、区)残联应指导基地落实好资料收集、台账整理,建立动态反映帮扶效果的台账资料,如帮扶对象残疾证明、劳动协议或帮扶协议、劳务报酬发放凭证、工作签到表、生产物资发放签收凭证、培训档案等。

  (一)各县(市、区)残联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从残疾人的现实需要和意愿出发,坚持把基地项目工作作为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好。

  (二)各县(市、区)残联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地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工作开展,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流程和档案管理、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内容。

  (三)各县(市、区)残联要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主体责任,定期或不按时进行检查基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与此有关的经营财务管理情况。

  (四)市残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各县(市、区)残联基地项目开展督导,或进行不定期抽查。县(市、区)残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按照项目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实施主体的责任意识,加强项目监督和管理,严抓项目落实,加强对帮扶基地的工作指导、检查,指导帮扶基地规范、完整填报有关工作资料和报表。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技术技能提升培训、生产物资发放或确定劳动关系。每年11月底前及时将帮扶基地总体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