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公告
来源:开云app 发布时间:2025-01-25 19:22:52
这一行为构成了《农人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人专业合作社接连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撤消其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分决议之前,依法奉告当事人有陈说、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说、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农人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人专业合作社接连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撤消其营业执照”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