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开云app 发布时间:2024-08-08 16:31:23
重点改扩建一批国家种质资源库。项目建成后,种质库的保存、评价能力显著提升,能够很好的满足今后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的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施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中期库,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北京(粮食;蔬菜)、内蒙古(牧草)、浙江(水稻)、河南(棉花;西甜瓜)、湖北(油料)、湖南(麻类)等省(区、市),由已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国家级技术推广单位等承担建设,要求承担单位拥有国家种质资源库及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1.建设要求:新建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圃建设规模500亩以上,原则上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2种以上,资源保存能力500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500份以上。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显著提升,能够很好的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作物育种发展重大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库。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圃建设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日光温室、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设备、监控设备、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改扩建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的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施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一批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山西(牧草)、广西(芒果)、海南(热带野生稻)、四川(西南特色园艺作物)、贵州(云贵高原特色作物)、云南(高原野生稻、陕西(干热区特色作物)、宁夏(枸杞等宁夏特色作物)、新疆(西北干旱区野生近缘植物)等省(区、市),由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建设,且具备承担DUS测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圃。申报国家牧草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牧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与繁殖更新的队伍,拥有300亩以内长期稳定的土地(自有或剩余租期10年以上)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牧草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
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北京(桃和草莓、多年生蔬菜)、浙江(茶树)、河南(桃、葡萄)、湖北(猕猴桃)、广东(野生稻)、海南(橡胶、木薯、香料饮料)、陕西(柿)、新疆(野生苹果)等省(市、区),由已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且具备承担DUS测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
4.中央投资规模:改扩建资源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新建资源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内。全部为中央投资。
1.建设要求: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一定效果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的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逻设备、环境监视测定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设备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建设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拟布局范围为内蒙古、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浙江等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省(市),各地限报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优先选择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花卉、野生茶树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鼓励以省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牵头,统筹辖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的各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打捆申报为一个总项目,并优先考虑。
4.中央投资规模:各项目按实际的需求申报,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1.建设要求:围绕着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支持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企业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及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要求,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兼顾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重点建设内容有库房(含低温种子库)、检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晒场、试验地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施购置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不同作物每省(区、市)限定申报1个,具体范围如下:水稻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湖南、四川、江苏等省;玉米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新疆区等省(区);小麦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江苏、安徽、河南等省;马铃薯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河北、内蒙古等省(区);大豆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黑龙江、山东等省;杂粮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河北;蔬菜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北京、天津、浙江等省(市)。牧草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北京、四川。
申报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企业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出售的收益的3%;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拥有相对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⑦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
申报牧草育繁推一体化示范的企业条件:①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包括紧密的科研、企业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②有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1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自有或剩余租期10年以上)100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③拥有自有审定登记品种;④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
1.建设要求: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建设一批国家级品种测试站,承担区域性试验、特性鉴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测试)和登记作物种子检测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类型区布局要求和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承担本生态区域内的植物品种试验以及测试技术探讨研究等任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验管理、试验数据采集、试验评价、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品种推广等环节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每年承担800个次以上品种试验任务;具有有效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温低温、抗倒、耐渍涝、耐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的能力;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有土地)。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应分布于我国主要牧草栽培区域,按照试验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承担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安排的国家级草品种审定区域试验任务,对拟申报国家级审定的草品种丰产性、适应性、稳产性、抗逆性、品质等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已审定品种及配套技术做综合展示,为农牧民选种用种、技术推广提供培训和观摩平台。单个项目应能够承担每年100个以上草品种试验任务。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特性鉴定专用设施,摄影、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组织培养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购置小区播种、收获、测产及信息化等设备机具,购置组织培养、生理生态、分子检测等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品种测试站拟布局在北京(青贮玉米区试、特性鉴定及检测)、河北(区试、登记作物谷子种子和马铃薯种薯检测)、辽宁(特性鉴定、DUS测试)、黑龙江(区试、特性鉴定、DUS测试、登记作物马铃薯种薯检测)、上海(特性鉴定、DUS测试、登记作物蔬菜种子种苗检测)、江苏(区试、特性鉴定)、福建(区试、特性鉴定)、山东(区试、特性鉴定、DUS测试)、河南(区试、特性鉴定、登记作物花生种子检测)、湖北(区试)、湖南(特性鉴定、DUS测试)、广东(区试、特性鉴定、DUS测试)、广西(区试、特性鉴定)、重庆(区试、特性鉴定)、贵州(区试、特性鉴定)、云南(区试、特性鉴定、DUS测试、登记作物蔬菜种子检测)、甘肃(区试、特性鉴定)、新疆(区试、特性鉴定、DUS测试)等省(区、市),每地限申报1个项目。草品种测试站布局范围为内蒙古、黑龙江,每地限申报1个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亩以上,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测试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可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规模1000-2500万元,具体规模根据承担任务申报。项目建设全部为中央投资。
1.建设要求:根据新《种子法》,按照分批建设原则,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农作物种子检测省级分中心和国家农作物种子检测站,着力提高种子检测监管能力。项目建成后,省级分中心主要承担国家种子认证、品种审定(登记)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以及田间种植鉴定等任务,具有年检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等分子检测1万份以上的能力。
2.建设内容:省级分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有:检测实验室改扩建、种子样品低温保存库和田间种植鉴定田建设,种子简单重复序列分子检测(SSR分子检测)或单核苷酸多态性分子检测(SNP分子检测)、转基因检测、种子健康检测及检验信息管理等相关仪器设施购置。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省级分中心拟布局范围为山东、湖北、河北、湖南、吉林、安徽、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由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承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开展种子检测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具有可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1.建设要求。支持区域性粮食类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县(市)全面加强种子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基地县年度种子(苗)产量,原则上不低于该作物全国年度用种总量的3%;基地市年度种子(苗)产量,原则上不低于该作物全国年度用种总量的9%,基地建设面积不少于5000亩。同时,基地种子(苗)具有较好市场需求,近三年种子调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生产量的60%以上。
2.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根据《农业部关于认定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的通知》(农种发[2013]2号)和《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农种发[2017]1号)确定的种子生产基地范围,择优重点建设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油菜等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由种子企业牵头组织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条件:①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企业财务情况良好,能协调解决项目所需配套资金;③近三年在当地的种子生产面积和产量,须占当地该作物种子生产总面积和总产量的1/4以上;④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情况。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种子基地实施土地平整、排灌设施(含节水灌溉)、道路、农田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施;支持种子企业加强种子繁育、加工包装、质量检验、信息化管理等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加工及仓储设施。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
以下各类申报项目各地可酌情组织前期工作,一定要符合农业部关于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认定要求并完成认定后方可安排投资。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原则,着力建设一批棉花、蔬菜、食用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棉花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蔬菜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500亩,食用菌年原种供应能力30万瓶以上。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计建设内容,提高育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改善繁种环境条件、提升种子加工装备水平。育种环节,重点是改善实验室和田间选育种条件,包括排灌设施、温室、大棚、网室、农机具及仪器设施等。繁种环节,重点改善原原种、原种保存和扩繁条件,包括建设围栏、温室、大棚、网室、晒场、排灌等设施。推广环节,重点是改造升级加工设施和场地,包括筛选、分级、灭菌、包装、检测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建设棉花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1个,拟布局范围为新疆;蔬菜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范围为天津、湖南;食用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范围为辽宁、山东。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种企业组织建设,制种企业需按规定拥有相对应的良种繁育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未发生过假劣种子问题。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原则,着力建设一批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等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提高种苗综合生产能力。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建成后,生产能力大幅度的提高,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生产种苗合格率95%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年商品苗培育量1000万株以上。
(2)建设内容。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有田间道路、土地整理、排灌沟渠等田间工程及配套机具和设施,隔离网室、脱毒、检测等仪器设施等。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主要建造内容有节能日光温室,配套育苗床架、遮阳、保温、加温、排灌、防虫网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拟布局在广西。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拟布局在吉林、黑龙江。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科研院所、育苗企业等开展建设,并由一个单位牵头打捆申报与建设。其中,申报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能力突出的农科院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地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的制种企业。申报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资信的蔬菜育苗企业、农民合作社、农科院所,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生产经营业绩良好,有稳定的订单用户,未发生假劣种苗事件;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甘蔗健康种苗生产用种繁育基地申报中央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申报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左右。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批区域性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等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提高种苗综合生产能力。其中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以苹果、柑橘、梨、葡萄为重点,兼顾地方特色树种。良繁基地包括国家原原种(一级采穗圃)培育、原种保存与扩繁(二级采穗圃)和良种苗木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果树、茶叶项目区面积不少于800亩(含轮作),苹果、梨年出圃大苗200万株;柑橘出圃容器苗500万株;葡萄出圃嫁接苗150万株,茶树年出圃3000万株。
(2)建设内容。围绕原原种培育、原种保存与扩繁、良种苗木生产任务,建设所需的田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室、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设施、脱毒室、检测室、相关脱毒检测设备、苗木分级包装设备、种苗贮藏库等,并配套相关作业机械。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项目拟布局范围为以下省(自治区):苹果为山西、河南;柑橘为福建、广东;梨为江苏、四川;葡萄为山东、陕西;茶叶为浙江、云南。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从事公益性研究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经营效益好的种苗企业合作,并由一个单位牵头打捆申报与建设。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实力、良好资信和相关种苗繁育资质。有稳定的生产用地,其中果树建设引种园50亩、母本园(含砧木)30-50亩,果树原原种培育基地100亩以上,采穗圃(含砧木)100亩以上、果树良种苗木生产基地500亩以上;茶树建设引种园50亩、采穗圃250亩、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500亩以上。承担单位有健全的种苗质量保障体系,具有完备的内部种苗质量控制体系,能保证所生产种苗合格。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申报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1)建设要求。支持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全面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能力建设,为科研单位、种子企业组织育种加代和繁种制种等活动提供支撑,加快种业育种创新,提升基地现代化水平。本
(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农种发[2017]1号)确定的种子基地范围,择优建设冬(夏)繁育制种基地,由基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或种子企业牵头组织项目申报。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冬(夏)繁育制种基地范围内的县(市)实施土地平整、排灌设施(含节水灌溉)、道路、农田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施,实现旱涝保收;支持加强种子检测、基地监管等能力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加工及仓储设施。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中央投资不超过1100万元。
(1)建设要求:主要建设多年生优质牧草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建成后,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
(2)建设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田间工程重点完善生产区域土地平整、排灌沟渠、机耕道路、机井围栏等农田基础设施;土建工程重点建设与草种生产所需的仓储、质检及加工等基础设施;仪器设施购置重点包括机具、质检设备、加工储藏设备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拟在陕西、宁夏等2省(区)建设牧草良种扩繁基地各1个。制种企业需按规定拥有相对应草种繁育的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的资产、财务情况,具有长期稳定和相对集中的生产用地;近3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问题。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中央投资不超过1100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