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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1】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立挂号提交资料标准

来源:开云app    发布时间:2024-08-06 11:39:31

  8.农人专业合作社请求挂号的运营事物的规划中有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有必要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答应证书或许同意文件复印件。

  注: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请求建立挂号适用本标准。

  ◆改变法定代表人的,依据合作社(联合社)规章的规则提交任革职抉择;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的,提交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名字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名字前共同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改变出资总额的提交整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正后的《农人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改变运营事物的规划的,请求挂号的运营事物的规划中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有必要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提交有关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件的复印件。

  5.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合作社(联合社)改变事项有必要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件复印件。

  注: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请求改变挂号适用本标准。

  ◆规章存案,提交修正后的合作社(联合社)规章或许规章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正合作社(联合社)规章的抉择、抉择。

  ◆成员变化存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替换挂号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运用纸质资料处理挂号的,在请求书中张贴身份证复印件)。

  3.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存案事项有必要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件复印件。

  注: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请求存案适用本标准。

  2.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闭幕抉择,或农人专业合作社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或许被撤消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闭幕裁判文书。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请求刊出挂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⑵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闭幕抉择、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款清偿或许债款担保状况的阐明、运营执照。

  8.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刊出合作社(联合社)须经同意的,提交有关同意文件复印件。

  注: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请求刊出挂号适用本标准。

  2.请求简易刊出挂号的,提交《简易刊出整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标准第1、9项资料。

  3.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并结束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结束后处理刊出挂号的,提交此标准第1、4、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决书和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决书原件、人民法院结束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决书原件(包含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决)。

  5.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报经同意的或请求挂号的运营规划中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须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提交有关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件的复印件。

  注: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请求建立挂号适用本标准。

  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建立挂号免于提交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章。

  ◆改变称号的,填写《分支机构挂号(存案)请求书》。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改变而请求改变分支机构称号的,提交改变后合作社(联合社)运营执照复印件。

  ◆改变担任人的,填写《分支机构挂号(存案)请求书》。担任人更改名字的,提交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名字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名字前共同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改变运营事物的规划的,改变后运营事物的规划触及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有必要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提交有关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件的复印件。

  3.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改变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同意的,提交有关同意文件复印件。

  ◆替换挂号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运用纸质资料处理改变挂号的,在请求书中张贴身份证复印件)。

  注: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请求改变挂号、存案适用本标准。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请求刊出挂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刊出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同意的,提交有关同意文件复印件。

  注: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请求刊出挂号适用本标准。

  2.请求简易刊出挂号的,提交《简易刊出整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标准第1、5项资料。

  3.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刊出挂号免于提交依法作出刊出的抉择、抉择,或许被行政机关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撤消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陈述、担任整理债权债款的文件或许整理债款结束的证明。

  4.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并结束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结束,分支机构处理刊出挂号的,提交此标准第1、2、5以及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决书和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决书原件、人民法院结束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决书原件(包含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决)。